常見問題
問: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答: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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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答: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本部八十年九月五日商二二二二六八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二八四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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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如何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答: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法院(經濟部七四、一○、八商四四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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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其股份之轉讓是否受有限制?
答: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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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所檢附之股東同意書是否蓋具股東印章即可?
答: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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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否向債權人通知公告?
答:有限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