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有限公司可否以資本公積轉增資?

 答:有限公司資本公積可否轉作資本,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當可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增資。(經濟部七六、七、二九商三七四七六號函)

問: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時,應否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答:按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是以股東選任董事,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係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選任之,如經上開方式選出董事,自得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至於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乙節,得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七一七四○號函)

問: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答: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問: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答: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項)

問:公司股份採分次發行者,章程有關股份總數如何記載較為適宜?

 答:茲以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設立時收足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例說明之:

章程第○條:本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分為五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公司設立時發行二百萬股。章程以上開方式記載,嗣後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於章定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時,無須經股東決議修正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可辦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問:公司設立之方式有幾種?

 答: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前者,乃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後者,乃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公開招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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