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公司採發起設立,發起人未繳足股款前,可否選任董事、監察人?

 答: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繳足股款後,始得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經濟部六一、九、二七商二七○四九號函)

 

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否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答: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基於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應無不可。(經濟部七九、一一、二三商二二二八○七號函)

 

問:中央政府為公司發起人時,可否由二個以上之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答: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準此,政府自得為發起人,至於同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所稱「政府」一詞,可分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僅有一個,是以,公司登記實務上均僅由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中央政府為公司發起人。(經濟部八六、五、十四商八六二○八八四一號)

問: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答: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係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出具委任書,始得為之。倘會計師查核簽證日在公司董事長選任之前,則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問: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

 答: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經全體發起人同意訂明於章程,尚無不可。(經濟部八二、三、二七商二○六三九二號)

問: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之主席應由何人擔任?

 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主席,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可由發起人推選一人為主席。又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自應以該董事擔任主席。(經濟部六九、六、二三商二○○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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