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公司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時可否僅於章程末書立公司名稱及蓋公司印章?
答:查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故公司為他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時,僅須於章程末書立該公司之名稱及蓋公司印章已足,毋庸該公司所指派行使股權之代表人簽名蓋章。(經濟部六七、一二、二六商四一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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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記載詳細地址或可記載為台灣省?
答: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無須載明詳細處所,僅須記載所在地之行政區。如所在地在台灣省內者,應載明縣(市)別。(六五、七、三十商二○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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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股款轉存定存,是否屬動用?
答: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其股款如由送存股款帳戶轉存到其他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若轉存後定期存款無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其股款應視為尚未動用,惟應於查核報告書敘明是否有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並檢附存摺、送金單、對帳單或存單影本。(經濟部八○、二、二二商二○四七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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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設立登記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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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開公司,設立「行號」與「公司」有何不同?
「行號」與「公司」二者最大之不同,在於負責人的責任不同。「行號」之係屬無限之責任,而「公司」係以出資額為限。以往「公司」設立定有最低登記資本額之門檻,而負責人因未準備足夠之資本登記,故均改為登記「行號」營業。但目前公司設立最低登記資本額之門檻已取消,因此目前絕大多數之負責人均改為登記「公司」運作,以使企業之名稱較為正式,且責任有限,對負責人亦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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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 貨物或勞務者,原則上須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