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有限公司辦理增資應經多少股東之同意?
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同意增資,並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並且亦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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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有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之修正部分,如何處理?
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而股東同意書部分,即毋庸其具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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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之董事如何選任?其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至少置董事一人為執行業務機關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至於限制行為及無行為能力人則不得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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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之董事數人時,應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雖無董事會之設置,惟董事有數人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如公司章程未予規定設置董事長,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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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置董事數人時,其執行業務方法為何?
答: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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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限公司董事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答: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